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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进口限制物品有哪些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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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0/11/9 |
第1条 鲜肉、水果(如榴莲)、蔬菜等易腐烂的物品; 第2条 具有易燃易爆、腐蚀性、毒性、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,在生产、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、财产损毁的物品,如:火柴、雷管、火药、爆竹、汽油、柴油、煤油、酒精(液体和固体)、硫酸、盐酸、硝酸、有机溶剂、农药、生漆、气雾剂、气体打火机、瓦斯气瓶、磷、硫磺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“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”中的化工产品; 第3条 粉末状物品 (不论何种颜色)、液体(不论使用何种包装)、膏状物(如牙膏等)、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; 第4条 没有国家音像出版社证明的音像制品(含CD、VCD)、刀具、砖块、沙石、带气火机等; 第5条 对环境构成污染的各种工业废料;妨碍公共卫生的,如尸骨(包括已焚化的尸骨)、未经硝制的兽皮;第6条 无线电收发信机、通信保密机; 第7条 烟、酒、糖、红木; 第8条 任何药品、名贵药材等; 第9条 LED(发光二极管芯片)、IC(集成电路)、二极管、三极管、线路板、电路板、钻咀、机械设备及零件、电子元器件及零配件、电子元器件及零配件、手机、手表、摄像机、医疗设备、电动工具、化工产品等; 第10条 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。如炭疽、危险性病菌、医药用废弃物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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